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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乐器协会)

(草稿)

为加强付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民政局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理事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会费交纳标准

1、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30000元。

2、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5000元。

3、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3000元。

4、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300元。

5、         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200元。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及办法

1、理事单位(包括副会长单位,同下)在每年6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新入会单位,经会长办公室会议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

3、理事单位在交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会费。

4、本会财务部负责会费收取和管理工作

5、在收到理事的会费后,将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制,市民政局统一使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会费管理

1、营口乐器协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2、收取的理事单位的会费,按照章程的规定,必须全部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协会的必要费用开支。

3、协会财务部必须制定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四、其他

1、理事单位特殊困难者,可向秘书处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有秘书处上报会长办公室会议批准后予以减免。

2、根据章程规定,凡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未交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单位,按自动退会出来理。

3、本办法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