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乐器协会章程
(草稿)
(2009年11月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营口市乐器协会,英文名称为YINGKOU MUSICAL INSTRN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YMIA。
第二条 营口乐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营口市乐器行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市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企业和政府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乐器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的乐器主管部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营口市经信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营口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经信委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在营口市经信委619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乐器的产业政策,承担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乐器产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对于乐器产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调研,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围绕营口乐器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产业政策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 反映会员和企业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行业价格争议,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 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发布行业。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乐器工业发展规划,对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四)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经济纠纷,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五) 参与乐器工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参与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的审查。
(六)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教育和培训;
(七) 承担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协会理事分为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八条 理事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
(三) 在乐器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理事申请入会程序;
(一) 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理事、颁发理事证;
第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协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 优先优惠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 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理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的义务;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的义;
(三) 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 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办理相关手续后,并交回理事证。理事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理事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四) 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个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等其他形是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室会议,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乐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限内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 检查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计划;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协会下属单位或实体机构税后上缴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会及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或保险、福利待遇,按协会制定的工资或保险、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协会章程,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