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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流程

事项名称: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财企[2010]574)

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适用,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在行业内或所在地区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

2)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原则上,项目计划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3)节能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应具有显著的节能效益,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直接节能量不低于3000吨标准煤。重点支持工业锅炉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能效提升等重点节能工程。

4)节能产品产业化项目需具有重大示范意义和技术突破。重点支持节能潜力大,市场应用广,示范效果显著的高效节能新产品、新设备与新材料的产业化项目。

5)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重点支持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有助于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示范效果显著的技术改造项目。

6)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助于推进大宗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项目。

办理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省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目录、正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部分组成,按顺序用隔页纸间隔并装订成册。《资金申请报告》正文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乙级(含乙级)资质以上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正文内容包括:真实性声明;企业概况;企业用能状况;项目改造内容和技术;项目效益测算方法。节能项目须提供节能量测算依据和基础数据、测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须提供“三废”资源品种、来源、利用量等;清洁生产项目须按《辽宁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辽经信资源[2010]27)提供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及审核情况等;项目投资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2) 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情况表;

4)企业主要财务数据及相关指标情况表;

5)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明细表;

6)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书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批文件;

9)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及评审文件;

10)企业上一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1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2)企业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

营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04172919041

办理流程:

1)将国家、省节能技术改造方面的资金扶持政策文件转发到各市(县)、园区经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申报。

2)对各市(县)、园区经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3)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现场考核。

4)对符合政策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5)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组织企业答辩,最终确定扶持资金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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