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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文件解读

  一、制定《细则》背景和意义

  实施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对增强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动力、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建立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有助于形成推动高耗能行业能效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促进节能减排。

  二、哪些行业可以参与领跑者制度?

  结合我省产业实际,综合考虑行业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能源计量统计基础、能效标准等情况,选择乙烯、合成氨、水泥、炼焦、钢铁等行业先行先试,以后逐步扩展范围,形成覆盖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

  三、入围条件

  申请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上一年度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准入值。

  2.企业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

  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可按工序申报)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如何参与领跑者评价?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申请报告,包括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入围条件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