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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一、制定《办法》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制造企业实施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按照《辽宁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辽工信产业〔2016255)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经过前期调研,摸底调查并吸收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十八条。具体解读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4条。总则部分明确了开展省级服务型示范企业认定的意义,省级服务型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的原则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认定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省级服务型示范企业基本条件共2条。本部分对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十个重点领域以及申报省级服务型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三章 工作程序共4条。本部分明确了企业申报省级服务型示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同时明确了申报、认定省级服务型示范企业的工作程序。

  第四章 管理共5条。本部分主要明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省级服务型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出现《办法》所列的4种情况之一的,要撤销其省级服务型示范企业称号。对于企业发生更名等重大调整的,需要将有关情况通过市经信部门报省工信部门备案。对于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示范企业的企业,省工信部门给予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共3条。明确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市级认定工作,并对《办法》的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