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背景和意义
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关于促进辽宁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辽经信产业〔2014〕29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过前期调研,在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吸收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三条。具体解读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5条。总则部分明确了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意义,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的原则和认定时间,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认定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基本条件共2条。本部分对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三章 工作程序共4条。本部分明确了企业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要提供的材料。同时明确了申报、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作程序。
第四章 管理共9条。本部分主要明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复核。对于出现《办法》所列的5种情况之一的,要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对于企业发生更名等重大调整的,需要将有关情况通过市经信部门报省经信部门备案。对于被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省经信部门给予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共3条。明确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市级认定工作,并对《办法》的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