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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新修订版)解读

201791,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新促进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促进法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有以下几方面亮点:

——设立专项资金。首先,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其次,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第三,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新修订的法律对缓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优惠措施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

——直击“融资难”与“融资贵”。在金融监管层面,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在普惠金融层面,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融资方式层面,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对拖欠中小企业货款喊“停”。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加大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力度,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新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基础上也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