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市工信委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