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营口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切实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推进深化改革领域信息公开
(一)深化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承接好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委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部门审批事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时推进。对各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规范权力运行。
(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确保年内按目标任务完成抽查结果公开。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具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相关委属单位、有关科室(办)要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7日内通过委门网站等平台严格按照“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三)推进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及时公开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委门户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如原文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应当在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机构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四)推进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物流成本、降低企业用电等要素成本各项减轻企业负担的惠企政策措施,让更多企业知晓政策、享受实惠。
二、强化重点工作信息公开
(一)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提出的重要事项或重大政策涉及我委的有关工作任务,要及时分解任务、细化责任,除涉密事项外,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工作简报等途径发布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推进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工作信息公开。围绕推进工业强市建设、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等方面,及时、主动、全面发布重大产业政策,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在制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政策时,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等方式,扩大相关市场主体的参与度,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注重收集公众对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政策的反映,主动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信息公开。健全去产能公示公告制度,实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分批次向社会公示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化解过剩产能情况。
(四)推进涉及减轻企业负担和中小企业政策信息公开。公开减轻企业负担的惠企政策相关信息。
(五)推进信息通信业信息公开。实时公开打击“伪基站”、“黑广播”、卫星电视干扰器等违法设台行为工作进展。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民爆、电力、军工等行业安全整治行动相关信息。
三、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一)进一步健全政策解读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的相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职责,充分利用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主动回应重大舆论关切,释放信号,引导预期。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实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委门户网站和媒体发布。充分发挥好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
(二)加强门户网站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门户网站建设,按照上级要求不断丰富栏目、优化布局,更加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开展交流互动、回应社会关切,实现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及时更新相关板块内容,使企业和广大市民随时了解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动态,努力把网站打造成为更加权威的信息公开、政策发布、舆论引导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工作机制,完善舆情应对工作流程,对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涉事科室(办)、相关事业单位为第一责任主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等发布权威信息,公布客观事实、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不失声、不缺位。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答复形式要严谨规范。
(五)加强督导考核力度。按市政府工作部署,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委科室(办)绩效考核体系,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